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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放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四级风险管控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05-15 | 查看:

发文机关

解放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56

标  题

解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放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四级风险管控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解政202416

发布日期

2024513

 

解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放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四级风险管控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健康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解放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四级风险管控机制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56   

 

解放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四级风险管控机制实施意见

 

  为深刻汲取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提升我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水平,全力解决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结合我区高层建筑实际,健全完善高层住宅建筑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坚决防范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我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领导,具体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

  2.部门依法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做好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管理工作。

  3.单位全面负责。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高层住宅建筑业主、使用人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居民议事会、基层党群议事会或者其他统一管理人,为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公民积极参与。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5.强化属地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住宅建筑进行消防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坚持隐患自查责任自负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消防管理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6.每日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每日防火巡查应当包括有无私拉乱接电线、电动车飞线充电等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管道井、楼梯间是否堆放杂物,电动车是否在门厅、楼道或者上楼入户违规停放、充电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7.每月安全检查。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每月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每月防火检查应当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8.督促隐患整改。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小区消防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报告。

  9.规范记录备案。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同时报区住建局和辖区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备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高层住宅建筑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村(居)委会指定人员,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备案。

  (三)实行消防安全等级评定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组织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等行业部门,以小区为单位,对全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考评定级。

  10.四级风险辨识。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半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依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日常消防管理、消防宣传氛围、发生火灾警情等五项指标,对高层住宅建筑消防风险进行考评,经消防安全管理人自评、街道办事处初评、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复评后,确定消防风险等级。

  11.细化评定标准。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表见附件),90分以上的,确定为低风险小区,用蓝色表示;75-89分的,确定为一般风险小区,用黄色表示;60-74分的,确定为较大风险小区,用橙色表示;59分以下的,确定为重大风险小区,用红色表示。评定风险等级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本小区各栋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风险等级。

  (四)加强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针对不同消防风险等级的高层住宅小区,实行差异化分级管控措施。

  12.低风险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自主管理。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每季度抽查日常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宣传演练活动。区消防救援大队每年进行一次熟悉演练。

  13.一般风险小区。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每月抽查日常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每半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宣传演练活动。区消防救援大队每年进行一次熟悉演练。

  14.较大风险小区。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每季度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宣传演练活动。区消防救援大队每半年进行一次熟悉演练。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约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

  15.重大风险小区。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每月进行不少于两次检查,组织开展常态化消防宣传演练活动,重大节日、重要时期每日巡查检查。区消防救援大队制定专门灭火救援预案,每季度进行一次熟悉演练。

  (五)强化消防安全全程监管

  各部门各街道要结合职责分工,加大对高层住宅建筑全过程消防管理力度,强力整改火灾隐患,提升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16.部门联动执法。区住建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不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移交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查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在信用平台公开信用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街道办事处消防服务中心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案查处,并上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17.注重结果运用。区政府将高层住宅小区消防风险等级考评情况纳入全区五星支部、美丽楼院创建、平安法治社区(村)建设、物业服务行业评优评先等重要内容。在美丽楼院创建时,重大风险小区不得申报星级楼院,较大风险小区不得申报二星级以上档次,一般风险小区不得申报三星级以上档次。

  18.实行挂牌督办。对连续两次考评定级为重大风险的小区,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局挂牌督办,并对隐患整改不力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街道要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四级风险管控机制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提升我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水平,全力解决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细化完善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全区高层住宅建筑初次考评定级于本实施意见公布实施后次月20日前完成,常态化考评定级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完成。

 

  附件:1.解放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风险自评表(A表).doc

     2.解放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风险初评表(B表).doc

     3.解放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风险复评表(C表).doc

     4.高层住宅建筑每日消防巡查记录表(样表).doc

     5.高层住宅建筑每月消防检查记录表(样表).doc

     6.高层住宅建筑中可依法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doc


  相关链接:《解放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四级风险管控机制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