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解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23日 |
标 题 | 解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放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解政办〔2020〕38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30日 |
解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放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健康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有关单位:
《解放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3日
解放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解放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放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监督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解放区地方政府债务和解放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一)地方政府债务是国家发行的政府债券,目的是融集资金解决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等发展问题。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直接举债或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所形成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原则
(一)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对存量债务分清政府债务种类,依据区委区政府文件,妥善化解。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安全。
(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区政府是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责任主体。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程序规范、强化约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各项规定,杜绝违法违规举债。实施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应急处理、监督问责机制。全区新增政府债务由区财政部门依据规定和要求统一申报。
(四)明确责任、依法偿债。坚持“谁举借、谁偿还”,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来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
第五条 建立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一)区政府是本区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为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并安排专职人员,全面负责、归口管理全区政府性债务,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并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
(三)区审计局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归还和管理进行重点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部门、行业新开工项目。
(五)区金融工作局负责金融机构向政府及其部门的融资行为实施监督,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发现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和上一级金融机构。
(六)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债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债务举借和对外担保
第六条 汇总申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及本部门所属单位根据公益性项目融资需求,编制政府举借债务计划,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手续,经区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汇总,统一进行新增债券的申报。
第七条 限额管理。区财政局依据河南省财政厅逐年规定的债务限额,根据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债务举借计划、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财力状态等因素测算确定举借债务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区人大同意批准。
第八条 融资渠道。除外债转贷外,举借债务采取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代发。
第九条 统一举借。举借政府性债券由区财政局汇总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除此之外,各部门不得自行举借任何政府债券之外的债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
第十一条 严格担保。严格执行《担保法》,除国务院批准的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第三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和偿还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在使用债券资金前应与区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交可行的还款付息计划。
第十三条 区政府债务资金应设立专用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债务资金的收付使用、本息归还等事项。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债务资金支付。申请债务资金支付时须向区财政局提交经项目主管区领导以及评审、审计或政府采购办等签署意见后,填写《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货物采购用款应报送供货合同、发票及装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用款应报送工程建设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并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
(三)其他类别的用款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物品、服务和工程项目支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提供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表》由财政局审核后,将债券资金直接支付给供货商或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本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不得无故推迟,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债务资金严禁用于对应项目以外的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景观提升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不得将债券资金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政府债务资金。如有违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资金并追缴已拨付款项。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按照“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当告之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按还款计划提前1个月将还款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实行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等办法筹集资金,代其偿还债务。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一般债务率、综合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为核心,建立风险预警体系,设置风险警戒线,确定风险预警区和风险提示区。
第二十二条 建立部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区财政局结合风险预警指标情况,对部门、单位债务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将预警情况上报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对超过警戒线的部门和单位,区政府进行通报,同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控制项目规模,加快变现资产处置,统筹项目资金,加大偿债力度,在规定期限内将债务风险降至警戒线以下。
第二十三条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出现偿债困难并难以自行偿债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政府债务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债务审计制度。区审计局要将政府债务审计常态化,建立债务借、用、还各环节的审计机制,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实行终身追责制,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财政约束机制。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于风险提示的部门或单位,要从严控制债务限额,严格控制债务增量。对超出风险警戒线的部门或单位,财政部门要从严控制其各项支出,不得增加债务余额,按要求尽快化解债务,早日退出风险警戒线。各部门或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局监督,按要求报告债务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严肃财经纪律。区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债,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依法追责。区政府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坚决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在政府性债务上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以及管理不力、债务风险大幅攀升的部门或单位,区政府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区以前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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