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及《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解放区医疗保障局机构职能。
2、解放区医疗保障局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将主要通过解放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fq.gov.cn)、行政服务大厅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本行政机关及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解放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解放区政府西配楼五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夏季)15:00-18:00
(冬季)14:30-17:30
联系电话:0391—2975090
邮政编码:454000
电子邮箱:jfqyb@163.com(仅用于接收向解放区政府本级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有关意见建议)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解放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邮箱申请。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发送至jfqyb@163.com
2、申请的办理
(1)登记审查
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办理答复
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3、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4、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解放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解放区政府西配楼五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夏季)15:00-18:00
(冬季)14:30-17:30
联系电话:0391—2975090
邮政编码:454000
电子邮箱:jfqyb@163.com
五、监督保障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