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解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25日 |
标 题 | 解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解政办〔2022〕38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8日 |
解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健康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解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5日
解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其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转让,包括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有偿转让即出售。无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无偿调剂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其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对外捐赠,指对外无偿捐出或赠予资产的处置行为。
(五)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
(一)资产出售、报废、置换等处置审批
1、区级行政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或者批量(单位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报区财政局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
2、区级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或者批量(单位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
3、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资产无偿转让、捐赠
1、辖区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办理国有资产移交(调拨)的,报区财政局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
2、向辖区外单位或非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移交(调拨)的,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
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提供正式书面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资产出售、置换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资产的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3、资产状况说明;
4、其他有关资料。
(二)资产无偿转让、捐赠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调拨)审批表;
2、资产的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应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准文件;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应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
5、经区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应提供区政府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等;
6、其他有关资料。
(三)资产报废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资产的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证明,包括有关部门的报批文件,检验报告或报废证明等。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车辆报废由区财政国资部门受理后,按照《河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商建〔2005〕71号)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4、其他有关资料。
(四)资产报损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资产的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呆坏账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情况说明,个人欠款核销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4、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其他证明资产损失的依据:法院的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年检)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公安部门的立案、结案证明等;
6、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7、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区财政局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区财政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