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全区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2、协调全区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流动穆斯林服务管理工作。做好涉疆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3、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实施、衔接。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4、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区促进少数民族村、街和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宗教方面资金管理分配工作。
5、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
6、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进行审核。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7、依法管理全区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联系、培养宗教界人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基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组织实施宗教行政执法工作。
8、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和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10、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
11、指导全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区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12、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13、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