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解放区农林水利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解放区农林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2月16日
解放区农林水利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解放区委解放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解发〔2014〕1号),设立解放区农林水利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区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渔业船舶登记、船员证书签发。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3.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初审。
4.植物检疫证核发。
(三)整合的职责
将区商务局承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农林水利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加强农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加强全区生态农业规划、指导和服务,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
3.加强现代农业建设。
4.加强林下经济建设,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
5.加强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水环境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生态农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区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监督惠农政策落实。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区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区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全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
(六)承担提升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加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组织、协调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区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开展相关农业综合统计,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提出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开展培育农产品品牌工作。
(九)拟订全区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一)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全区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渔事纠纷。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制定并实施全区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承担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全区农业贸易促进和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区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采取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解放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待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负责全区省以下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承担全区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物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十九)负责全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开展全区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调处林权纠纷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实施全区林下经济发展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二十一)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区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参与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区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二十二)组织开展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防扑火工作,承担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三)组织开展全区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引进、推广林业新技术、新成果;组织开展辖区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上报疫情并组织扑灭。
(二十四)编制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二十五)负责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区水利投资方向和项目安排意见,拟订全区水利投资规模及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十六)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十七)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对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八)编制、审查申报全区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二十九)转发水文水资源信息和全市水资源公报,发送防汛抗旱情报预报。
(三十)负责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湖库及滩地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一)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
(三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三十三)负责涉水违法事件查处,指导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工作。
(三十四)开展全区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水利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全区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三十五)负责移民工作。拟订全区移民政策,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生产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
(三十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农机政策、方针、法律和法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区的农业机械化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七)负责全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牌证的核发和年度技术检验;负责全区农业机械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年检。
(三十八)负责检查监督全区农机技术状态,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农机事故的协调与处理。
(三十九)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四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农林水利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股)。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局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综合协调各股室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文电、信息、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安全、信访、计生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起草各种规划、总结、信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负责目标管理催办查办及落实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和服务:1.动物诊疗机构许可;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驾驶证、牌证核发;3.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批;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审批;5.食用菌三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6.植物检验证书核发(林业部分);7.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二)农牧股。组织拟订全区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和意见;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指导全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执法监督;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提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监督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治理农村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协助查纠加重农民负担行为;指导、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拟订“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都市生态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以及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区农业信息化建设;协调推进农业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农业统计工作和信息采集;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承担全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承担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科学施肥、耕地质量管理、发展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相关工作;负责苗情、墒情、病虫情等农情信息的监测与发布;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农业植物品种管理、新品种保护、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相关工作;负责种子市场管理、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农业产业化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发展;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定期监测评估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休闲农业、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引导休闲农业与农产品加工业融合发展。负责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责兽药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兽医的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承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验检测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工作;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农业投入品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发布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牵头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工作;依法开展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牵头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有关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全区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核准;负责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负责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明核发;负责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定初审;负责对一筹两年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核准;负责农民从业技能培训。
(三)林业股。承担全区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全区沙化土地防治工作;负责采取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培育;实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解放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负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驯养繁殖、采集和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组织开展辖区森林植物的检疫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承担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履行国际公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关工作,负责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贯彻实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督促全区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掌握全区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专业、半专业、群众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及防扑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监督森林防火设施规划和建设,组织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承担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全区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收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对依法应由区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发放林木采伐证、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等;实施林权登记工作。组织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