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焦作市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2月16日
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解放区委解放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解发〔2014〕1号),设立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
2.已由市、区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职责。
2.增加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措施,起草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区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落实全区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落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全区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规定,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国家、省、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负责全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和职称评聘工作,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训工作。
(八)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九)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负责管理街道办事处、区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教育局下属学校除外)一般干部职工人事档案。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区发展家庭服务也促进就业工作。
(十一)统筹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股)。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信息、财务、计生、信访、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安全保密、综合治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妇女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管理街道办事处、区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教育局下属学校除外)一般干部职工人事档案。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订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备案工作。
(二)人力资源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区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流动、调配管理办法,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调、录(聘)人员审批;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工勤人员技能考核、岗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负责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备案;行政机关(参照)科级以下人员辞职、辞退、行政处分备案;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
贯彻落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贯彻执行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福利、离退休、统一发放工资等办法;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变动工资、有关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认定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和提高离退休待遇审批;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人员更改工龄;指导协调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退职审批工作。
贯彻执行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和职称评聘工作;监督管理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审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承担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区国外智力引进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
(三)解放区公务员局。贯彻落实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全区公务员管理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负责全区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报批;贯彻执行全区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办法;贯彻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制度,负责全区行政机关非领导职位设置和行政机关职位审核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办法、措施;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完善落实公务员考核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职工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等次认定备案工作;负责年度奖励标准项目计划审核;负责公务员奖励审核;按照规定承担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有关工作;负责公务员惩戒工作,审核报请区政府批准的处分;办理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
(四)劳动保障股。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办法,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参与评定国家、省、市、区企业劳动模范。负责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 ;负责职工工伤认定;负责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备案;负责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备案;负责企业录用职工备案;负责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负责用人单位裁剪人员方案备案;负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备案;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手续办理。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办法;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贯彻落实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办法;拟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和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意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贯彻执行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办法,贯彻执行青年见习制度;贯彻执行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负责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承担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办法;贯彻执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贯彻执行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办法。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贯彻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标准;贯彻执行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贯彻执行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办法及给付标准;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措施;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办法。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贯彻执行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负责工伤认定;贯彻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标准;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四、人员编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公务员局局长1名(副科级);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使用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人员增减介绍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机构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区财政局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增减介绍信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