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解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
2015-09-07 | 查看:

 

解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解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解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713  

 

 

解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解放区委解放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解发〔20141),设立解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区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的职责。

 

  2.增加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的职责。

 

  3.增加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的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推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参与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解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政策规划,参与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组织实施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监督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区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

 

  (七)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定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八)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制度、机制。扶助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九)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二)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合作与卫生救援工作。

 

  (十三)制定全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四)承担全区保健工作宏观指导;承办区委、区政府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十五)承担全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重大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组织、协调卫生系统平安建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和对口支援人员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编制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组织区级科研项目实施、新技术评估管理、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网站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指导、管理全系统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系统内对外合作项目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全区性表彰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工作;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二)基层卫生股。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相关法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并指导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医改中长期规划,统筹协调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医改工作;拟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政策,指导运行监管、完善运行机制;拟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监督指导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机制,统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政策;负责基本卫生保健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医改监测、督导、评估、考核工作;协调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医改试点等工作;研究探讨全区医改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医改政策建议。

 

  (三)医政药政股(行政事项服务股)。承担全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临床护理、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临床试验等管理工作;拟定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使用政策措施;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拟定全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组织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和成果的鉴定、推广;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及基本药物药事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建立的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区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并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监督指导全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制定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医疗事故处理;负责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专科医师培训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承担乡村医生职业再注册核准工作;负责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工作;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审核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服务: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3.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4.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5.医师执业许可;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7.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四)疾病预防控制股(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精神疾病防控工作;组织落实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定公共营养规划,管理营养性疾病防控工作;组织落实重大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拟定全区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区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工作。承担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妇幼健康服务与计划生育指导股。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全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性残疾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负责计划生育情况审查;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拟提拔干部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负责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工作;承担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的初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一级鉴定工作;承担不育(孕)症鉴定工作;承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股。贯彻国家关于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区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数据统计;拟订全区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落实。

 

  (七)法制和综合监督股。监督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督促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按照职责划分,负责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依法开展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组织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违规行为,督查督办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推进依法执业,维护医疗安全。组织开展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测,开展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食源性疾病、等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餐饮器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

 

  (八)解放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督促本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创建等活动,做好本辖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评价,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四、人员编制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9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区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发展规划确定的有关任务。

 

  (二)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