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24日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4、《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7]31号;
5、《河南省工商局、河南省外经贸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分支机构的审批和登记管理意见》豫工商(1991)128号。
6、《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260号。
(二)办理科室名称及地址
办理科室:解放区商务局对外贸易经济股
办公地址:解放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一楼东商务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主管 领 导:张丙新 副局长 联系电话:2924182
科室负责人:荣 华 科 长 联系电话:2924530
具体负责人:施素贞 科 员 联系电话:2909701
(四)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合资、合作企业设立)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核准企业名称通知;
3、环评报告书;
4、中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如有土地,应提供土地证;如以厂房、机械设备出资,应提供评估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5、外方提供:注册证书,资信证明(国外银行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6、双方编制的合同、章程,并有法人签字;
7、特殊行业例如:能源、交通、旅游饭店、产品出口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的项目,要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
8、向审批部门提供上述一套原件材料。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需提供的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3、环评报告书;
4、外资企业章程;
5、外资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6、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7、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承诺;
8、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五)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环保局环评意见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服务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八)业务咨询 市场体系建设和运行调节股 电话:2924530
二、申报酒类经营备案登记
(一)法律法规依据
商务部2005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二)办理科室名称及地址
办理科室:解放区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和运行调节股
办公地址:解放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一楼东商务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主管 领 导:张丙新 副局长 联系电话:2924182
科室负责人:荣 华 科 长 联系电话:2924530
具体负责人:施素贞 科 员 联系电话:2909701
(四)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也可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2、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五)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无
(六)服务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业务咨询 市场体系建设和运行调节股 电话:29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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