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在政府网站中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系统,通过电子政务形式,对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
管辖范围:①在解放辖区注册的各类合法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有用工行为的各类非法用工单位和个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①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用工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②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③监督指导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工作; ④监督检查社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执行情况; ⑤查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⑥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⑦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处理因劳动纠纷引发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举报与查处: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举报材料作出如下处理:①属于市属管辖范围的,经初步审查、确认符合举报要求后,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理; ②属于职工与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当事人可到本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③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举报事项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反映;
举报材料内容及要求:①必须据实举报; ②必须列述清楚被举报人(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企业性质、地址和联系电话;③必须列述清楚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事实,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过等;④必要时应附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收款收据”、“收款发票”、“欠发工资的欠条”等;
保护举报人的责任: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公务人员有责任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防止举报人在工作、工资福利待遇及人身安全方面受到侵害;②被举报单位对举报人进行报复,侵害举报人人身安全的,将依法追究被举报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举报电话: 2923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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